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1〕5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我市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至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征收。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矿产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

三、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由缴纳义务人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费。按照规定向竞得人收取的竞得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由竞得人按照规定期限和流程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缴纳义务人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自2022年1月1日起,缴纳义务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或办税服务厅、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缴费事宜。自然人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的,暂不适用网上申报方式,政务服务中心税务部门窗口或办税服务厅窗口按照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交易部门)向缴纳义务人提供的核定单录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办理申报缴费事宜。缴纳义务人缴纳2022年1月1日前的历史费源信息,暂不适用网上申报方式,由政务服务中心税务部门窗口或办税服务厅窗口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移交的历史费源信息,录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办理申报缴费事宜。

四、税务部门征收两项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 制的非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并统一纳入税务部门现行税费征收、缴库、统计、核算管理。

五、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

六、除本通告规定外,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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