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为了有效保护我市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赤壁市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此令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为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场组织实施。

一、全市所有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集体连片的封山育林地段为森林防火戒严区。

二、在戒严区域,所有公民必须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十不准” :

1.不准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山、进林区;

2.不准在林区及周边炼山、烧荒、烧田埂、烧灰积肥;

3.不准在林区林缘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燃放烟花爆竹;

4.不准在林区林缘吸烟、野炊、烤火;

5.不准乱丢烟头、火柴梗及其它易引火物品;

6.不准在林区林缘从事野营、登山、庙会等活动时擅自用火;

7.不准在树下堆积和焚烧秸秆等枯枝杂物;

8.不准擅自在林区进行射击、爆破等易燃作业;

9.不准在林区林缘放火驱兽和使用枪械狩猎;

10.不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私自进入林区活动。

三、在高温风大、火险等级高及春节、清明节等重点节假日期间,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各乡镇、街道、场森林防灭火机构要组织林业、森林警察大队和当地派出所,以及乡镇驻村包保干部、村组干部成立巡查小分队到戒严区检查防守,及时排除山林火灾隐患。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

四、戒严期内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了事,引发山林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防火戒严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的,要依法追究该区域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发生森林火灾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当地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调遣,无条件履行扑救义务。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老年人和学生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

六、扑火工作中,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有权优先使用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扑火物资组织扑救,必要时可强制征用。在戒严期内执行森林防火任务的车辆,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核发“赤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车”、“赤壁市森林防灭火专用车”标牌。

七、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防扑火知识,发布公益广告及信息。把宣传带入到日常管理中,着力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发现森林火情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报警电话:5042119)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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