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社会救助标准提高 4月1日起执行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落实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近日,咸宁市人民政府发文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赤壁市具体调整情况为: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50元/人/月提高到72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50元/人/月提高到649元/人/月。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赤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确定。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1300元/人/月提高到144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1021元/人/月提高到1150元/人/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赤壁市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设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保持一致;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按照赤壁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增加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在扣减基本生活标准基础上增加至赤壁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社会救助标准提高后,赤壁市民政部门将结合社会救助年度全面核查,进一步加强对象动态管理,分层分类逐步适度提高城乡低保人均补助水平,加大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力度,实现城乡低保应保尽保、特困供养应养尽养、临时救助应救尽救,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通讯员:邓祺

审核:吕蓉

编辑:王敏

责编:舒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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